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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平顶山市市直机关遴选公务员笔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发布:2021-03-05 21:21:29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笔试期间,应试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或有下列行为的,给予其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一)在答题卡规定位置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作特殊标记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参加考试的,或者未经监考人员许可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三)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四)偷看他人答题,或者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五)夹带资料,偷换试卷,传递纸条或其他物品的;

  (六)不符合报考条件,而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证件者;

  (七)由他人冒名顶替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八)未按规定,携带笔试禁用的电子设备和其他工具至座位的;

  (九)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参考资料、答题卡的,或将试卷、答题参考资料、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一)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其他应试人员,威胁他人安全的;

  (十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的,应试人员的作答无效,按零分处理。

  (一)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上答题的;

  (二)未用规定作答工具答题或涂答题卡的;

  (三)用汉语以外语言文字作答的(试卷中特别指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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