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河南公务员考试热点时评:“依法抢劫”实乃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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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抢劫”实乃滥权
湖北电视台近日报道,在黄冈市黄州区,一位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以“样品调查”为由,从一家小商店一次性拿走了36瓶食用油。由于执法人员没有提供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确实依据,商店老板张月华情急之下说:“你这是抢劫!”面对质疑,执法人员语出惊人:“我就是抢劫,我是依法抢劫!”
“依法抢劫”当然是胡扯,因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抢劫”都只能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而绝不可能“依法”。
尽管“依法抢劫”非常荒诞离谱,但用“抢劫”来定义自己的违法执法行为,实际上又是十分生动贴切的,甚至堪称一句相当有“自知之明”的“大实话”——在既未经商户同意,又不能“提供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确实依据”的情况下,强行公然将他人合法财物据为己有,不是赤裸裸的“抢劫”,又能是什么?
上述执法人员的“抢劫”式执法,与我们早已十分熟悉的“贪污”、“受贿”等其他滥权腐败形式相比,事实上并没有本质区别,都是一种“滥权”。
当然,相对一般常见的贪污、受贿腐败,“抢劫”这种看似新奇的滥权形式,也再次提醒我们这样一个事实:权力一旦失控,其所可能催生的具体腐败形式,实际上是无限的。有道是,“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会休止”。要想有效治理“滥权执法”现象,根本出路当然还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权力者不敢滥用执法权力来“抢劫”、窃权劫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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