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
驻人社工伤 [2015]9号
关于驻马店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工伤保险统筹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5]25号),切实保障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全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工伤保险参保及缴费
(一)参保范围。全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在编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到所在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参保手续应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表》,单位人员编制花名册复印件,参保人员花名册(含工资),参保职工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医疗保险登记的单位信息、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工资信息提供参保人员花名册,无需提供参保职工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
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增减变化的,应于当月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情况表》,并及时到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变更手续。
(三)费用征缴。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乘以0.5%。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2015年7月起按照规定的费率下达征缴计划,同时补证2015年1-6月各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应补缴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认定
(一)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所在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二)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未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所在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所在单位存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未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五)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六)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于2014年12月31日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填写《老工伤确认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以县(区)为单位,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市直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直接报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由老工伤确认领导小组统一办理工伤确认手续。
(七)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于2015年1月1日后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三、劳动能力鉴定
(一)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此项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筹负责。
(二)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三)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报市行政服务大厅人社局窗口。
(四)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最终鉴定结论。
(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
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报所在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有关事项。
(一)就诊就医。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辖区内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治疗,情况紧急时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需要治疗(康复)、根据伤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或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其所在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和支付程序》(驻市工伤[2011]5号)的要求, 分别填写《工伤职工康复(旧伤复发)申请表》、《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表》等,报所在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工伤人员应到同级工伤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包含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就医治疗或配置辅助器具,在规定范围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支付。
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时,如伤情严重,可以先行治疗,但应在5日内向所在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相关手续。
(二)待遇申报。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申报工伤人员待遇时,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关表格,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其他材料,向所在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申报工伤伤残和工亡待遇的,填写《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提供工伤认定书原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工伤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亡人员还需提供死亡资料、供养亲属资格资料。
申报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的,填写《驻马店市工伤职工医疗待遇审核表》。其中申报初次医疗待遇的,提供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属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应提供《交通责任认定书》、《民事赔偿调解书》原件、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证明资料原件;旧伤复发、转诊转院的,提供经审核同意的《工伤职工康复(旧伤复发)申请表》、《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住院治疗的,同时提供收费票据、日清单、汇总清单、出院证明原件及病历复印件和诊断证明;门诊治疗的,提供收费票据和就诊处方底联和门诊病历。
(三)待遇审核。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申请享受工伤待遇人员的资料,进行待遇资格审核,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按驻人社办[2015]13号规定的待遇标准,核定相关工伤待遇。
(四)待遇支付。2015年1月1日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人员,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由所在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014年12月31日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人员,经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后,按我省解决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纳入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等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纳入前的公伤待遇由原渠道解决。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规定及业务表单请到驻马店人才信息网站(http://www.zmdrc.net/)下载。
附件:2011年待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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