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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残疾人录用比例远低于法定要求

发布:2011-01-30    来源: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但一项最新的调查显示,政府机关录用残疾人公务员的比例普遍低于上述法定要求,最低的只有0.39%。
  这一结果是由北京一家致力于促进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公益机构发布的。
  从2010年9月开始,北京这一公益机构向30个地方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发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政府披露残障人在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的从业状况。截至2011年1月14日,多数政府部门都采取了拖延、不置可否的态度。虽然有18个地方的人社局给予了回复,但真正公开残疾人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信息的只有3个地方,即上海市、武汉市、昆明市。
  在上海市人社局公开的信息中显示,事业单位中有残疾人4800人左右,占总数的1.3%;武汉市人社局公开数据为,公务员系统有残疾人171人,占全部比例的0.39%;昆明市人设局统计显示,从2004年至今,政府机关通过公开招考共新录用公务员5917人,有1人属于残疾人;在事业单位招聘的职员中,市属事业单位在职的残疾工作人员102名,占在职职员总数的0.6%。
  据了解,行政机关招雇残疾人公务员的比例,公务员法和残疾人保障法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是在国务院出台的《残疾人就业条例》中规定了一个不低于1.5%的底线要求。但该条例还规定了替代办法: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于是,一些行政部门“宁可交残保金也不招用残疾人”。
  近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行政部门要带头招用残疾人,政府部门应该有较高的残疾人比例,至少也应保证招用残疾人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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